2024.6《“飞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4〕3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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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飞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飞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6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飞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发挥地区比较优势,优化资源配置,以项目合作为核心,建立权责一致、互利共赢的“飞地经济”合作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资源,创新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模式,推动园区开放发展、合作共赢,加速产业向园区转移聚集,助力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飞地园区”,是指打破行
2、政区划限制,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以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以政府间合作推动为明显特征,在异地通过共建或托管等方式建设产业项目,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分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模式的园区。第三条“飞地园区”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等协商、合作共赢的原则,立足自身所需、对方所长,积极“走出去、引进来”,以共建共享、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大力推动“飞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第四条“飞地园区”申报条件:(一)园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完善,产业定位清晰明确,产业集聚明显,在特色产业方向应至少
3、聚集1家骨干企业及不少于3家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二)园区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可以在产业转移、重大产业项目要素配套等方面满足需求。(三)园区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具有便捷、舒适、高效、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园区具备其他特色功能的,以及已落实建设资金、确需新规划筹建的“飞地园区”,可适当放宽上述要求。第五条“飞地园区”重点支持以下范围产业和企业:(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严格限制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产业,不得引进建设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二)优先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4、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上述目录如有修订按最新版执行)认定的鼓励类产业,重点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及储能、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人工智能、元宇宙、生命科学、深海空天等未来产业以及东部地区转移的重点制造业。(三)重点支持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链主型企业,产业链关键环节、关键技术相关的关键企业。第六条转出地与转入地应合理分工、明晰责任。转出地承担项目招商、产业链建设工作,以“要素入股”形式参与“飞地园区”建设;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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