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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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修订说明条款业务指引(2019年版)主要修订内容备注一、关于间接申报的原则(一)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巾报。考虑到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交易类型繁杂,银行难以识别,为增强申报的可操作性,扩大人民币涉外收付款暂免申报范围。(二)1机构按照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个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
2、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同时持有所属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和永久居留证件的个人,鉴于国际收支统计采用经济利益中心的居民原则,优先按照永久居留证件认定居民身份;持有中国护照的个人需同时配合其他有效证件进行认定,即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不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明确认定个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证件顺序。(二)1机构常驻国家(地区)是指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个人常住国家(地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明确“常驻国家(地区)”的含义。(二)2在华国际
3、组织、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领事馆不属于中国居民。明确上述机构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时的各类填报要求。明确驻华机构身份的认定,并细化填报要求。(二)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属于境内,在上述区域内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或有效身份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三)为适应银行业务的发展,在客户选择纸质巾报方式时,不再要求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必须采用规定的纸张和格式,银行可根据银行业务需要,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以根据本行业务需要选择打印纸质凭证的方式,并在确保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
4、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凭证内容和格式,但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四)4关于涉外收付凭证中现汇金额、结汇/购汇金额、其他金额的填报。明确相关概念和填报要求。(五)一笔涉外收入/涉外支出中如果包含了“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或“退款L则应在涉外收付凭证相应栏目内勾选“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或退款”相应项目,并在交易附言中体现“预收”、预付”或退款”字样。明确关于涉外收付款中收付款类型的填报要求。二、专项业务申报(二)2鉴于线下扫码业务具有笔数多、金额小的特点,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巾报要求从原对私单笔5000美元以上调整为对公和对私单笔5000美元以上,5000美元
5、以下的进行分类汇总申报。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三)QFII项下本金和资本利得资金汇出境外时,无需在交易附言中进行区分,可统一巾报为“7-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相应项下,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撤资”即可。简化QFn项下的申报方法。(四)关于沪港通、深港通业务的申报。新增关于深港通的表述,申报原则与沪港通一致。(五)关于债券通业务的申报。规定境内报价机构(含银行与非银行机构)均应通过开户行进行申报。证券投资新渠道,新增申报要求。(六)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的申报(债券通、QFII/RQFII除外)。证券投资新渠道,新增申报要求。(七)关于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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