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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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与公司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及涉及事项有关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豢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C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标淮宙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上述非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上述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
2、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第三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发表桧当的审计意见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对于公司因未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造成的财务报表错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及时与公司进行沟通并要求其更正。如果公司未恰当更正部分或全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评价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也需要确定其对审计意见的
3、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专业标准,结合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不得以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或审计报告中的关键审计事项段代替非无保留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以无法表示意见代替否定意见。第五条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一)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二)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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