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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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的说明2023年10月27日,证监会联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12月1日正式施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为方便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做好执业信息报送工作,证监会制定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法律类第4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法律类第4号主要明确了律干事务所报送执业信息的总体要求、报送主体、报送时间、报送内容和监督检查等内容。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律师事务所报送执业信息工作开展情况,汇总整理律师事务所报送执业信息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及时更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方便律师事务所开展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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