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行政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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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行政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时有效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争议,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效能,根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本工作规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是指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协调处理活动分为自主协调处理和第三方评估协调处理。第三条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工作,区司法局承担争议协调结果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起草单位承担具体的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规范性文件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争议协调处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规
2、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开展协调处理工作:(一)因规范性文件制定职责发生争议的;(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范围存在争议的;(三)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有争议的;(四)对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的;(五)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争议事项。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协调责任单位在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参加协调的有关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和依据。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具书面意见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无意见。在协调过程中,参加协调的同一单位对其提出的书面意见有新的意见,应当再次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负责协调的责任单位进行协调时应当做好
3、协调记录,必要时形成协调纪要。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可以选择自主协调处理,也可以委托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评估协调处理。第七条自主协调处理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负责具体工作,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协商、调查论证等方式进行协商,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协调会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涉及“三定”方案的争议,应征求区委编办意见。自主协调处理中的论证工作可以与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工作一并开展。第八条第三方评估协调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依法进行委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委托事项委托给1至3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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