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核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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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核销制度为推进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以下简称督察问题)整改核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36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反馈意见(包括: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发送的督察意见书、重点事项督办通知书,自然资源厅发送的督察意见书、督察督办函)指出问题整改销号工作。二、职责分工(一)自然资源厅按照省政府安排,负责全省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做好督察问题整改任务下发、省级整改方案拟制和整改督导管理,并负责督察问题核销。(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各自职
2、能职责范围内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的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和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三)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督察问题整改主体责任,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督察问题整改任务,组织开展督察问题整改并上报审核。三、督导管理(一)建立问题台账。自然资源厅组织建立督察问题整改省级台账,指导市、县建立各级问题整改台账,逐一细化问题信息和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督导单位等事项,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督导清单。(二)加强进度管控。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定期调度、临期预警、通报提醒、实地督导等方式,及时跟进各地督察问题整改核销进度,并加强对整改进度滞后市(州)的督促指导,推动加快整改。(三)
3、严格质量监管。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注重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加强对地方问题整改情况的抽查核查,发现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指导地方科学、规范整改;对完成省级核销的问题组织开展“回头看”,发现未达到整改标准的,退回地方严格重新整改。(四)强化结果运用。自然资源厅按要求将督察问题整改情况提供给审计、监察等有权机关和巡视巡察工作机构,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和对市(州)、县(市、区)政府相关考核评价的内容。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销号或整改过程中存在不严不实、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况的,视情采取通报、约谈或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权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等惩戒
4、措施。对确受政策因素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需调整整改措施或延长整改时限的,属于省级督察反馈的问题,由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说明原因,实事求是明确新的整改措施或时限,报自然资源厅审查;属于国家督察反馈的问题,按规定报送国家督察机构同意后实施。四、整改标准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必须坚持规范严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合理确定整改措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坚决杜绝简单化、“一刀切”“运动式”整改;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整改成果经得起时间和实践检验。(一)违法查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立案查处且结案。(二)拆除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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