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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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促进高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吉林省省级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4)31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建设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省级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引导资金项目(高技术产业部分)、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部分)。(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
2、目,包括: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二)吉林省省级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引导资金项目(高技术产业部分),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推进项目、自主创新能力项目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三)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部分)。第二章项目验收管理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为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县(市)发展改革局,中、省直单位为项目验收主管单位。第四条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
3、成项目任务书(批复)主要建设(研发)内容及指标,实现项目总体目标。(二)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单项验收。(三)项目验收材料齐全(材料要求见附件),真实准确,经费使用合规。第五条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二)项目总体目标实现情况。(三)项目财政性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四)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上一年度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第六条项目验收基本流程。(一)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在开展自我检查、评价的基础上,开展单项验收工作,编制项目验收报告,按程序向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巾请。(二)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开展验
4、收工作,或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县(市)发展改革局,中、省直单位开展验收工作。第七条项目验收组织方式。项目验收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两种方式。(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验收方式,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察,召开验收专题会议,审查项目材料,听取项目建设工作汇报,进行质询论证,形成验收委员会意见。(二)使用财政性资金不足100万元的省级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委员会,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召开验收会议,进行项目验收论证,形成验收委员会意见。第八条验收组织单位职责。(一)组成验收
5、委员会,开展验收评审工作。(二)按照验收委员会意见,对通过验收项目颁发验收证书。(三)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存档工作。第九条验收主管单位职责。(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审查、建设现场核查等工作。(二)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程序提出验收巾请。(三)接受项目组织单位委托,组成验收委员会,开展验收论证工作,将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按程序上报项目组织单位。(四)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存档工作。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一)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开展自我检查、评价。(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单项验收工作。(三)编制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并对验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四)按照档案管理
6、有关规定,完成存档工作。第十一条验收委员会组成。(一)验收委员会成员须具有项目相关行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技研发、经营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三)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及以上重大项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管理专家或财务专家参加。(四)验收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原则上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回避机制,与验收项目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委员会。(五)验收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验收委员会主任。第十二条验收委员会职责。(一)依据项目任务书(申请报告)批复,开展审查工作。(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三)验收委员会成员根据专业方向及工
7、作分工独立形成意见,验收委员会主任组织开展交流、讨论,形成验收委员会意见。验收委员会对验收意见负主要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项目验收主管单位要加强项目的调度管理,对于建设进展缓慢,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结合实际提出调整、撤销或终止的意见建议,上报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限完成项目总体目标,超期一年未完成验收的项目,撤销项目并回收财政性投资。第十五条因市场变化、技术发展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根据审计(审核)情况,对项目做出阶段性总结,终止项目实施,敦促项目单位尽可能利用财政性资金已形成的厂房、设备、技术成果等资产,进一步发挥财政性资金作用。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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