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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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doc附件2: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征求意见稿)Msx附件1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教育执法机关),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
2、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教育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第五条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手段;(二)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三)违法行为的次数、规模、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五)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六)违法金额
3、;(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效果;(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第六条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常见教育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权基准作出规定,与本规则一并执行。对裁量基准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或情形,教育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七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本规则与裁量基准原则上设定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现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裁量幅度的,直接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无裁量档次。第八条法律、法规或
4、者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别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从重等情形的,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
5、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五)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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