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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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实行学校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学校坚定不移地依照区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精神,实行教代会议事制度。二、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党组织的关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四、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五项职权: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
2、案、财务预算和提高教师素质措施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做出决议。2、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3、审议制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人员,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人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5、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民主推荐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人选。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校长的关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权威;校长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
3、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六、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基层选举单位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职工、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不得少于70%。凡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试行常任制,每四年改选一次,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与民主集中制原则。教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提前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八、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校工会在教代会工作上,可以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向大会提出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的组织工作;组织教代会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素质;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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