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docx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可转换为境内基础股份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一定位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二、申请程序境内上市公司境外首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
2、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保荐人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注册申请,境内证券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可合并办理注册及备案。境内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市场再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基础股份发行注册程序与首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相同;境外发行完成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三、规则适用1 .禁止情形。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符合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
3、八条及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 .发行与承销。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涉及的发行定价、跨境转换期限、锁定期等,应当符合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3 .发行比例。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根据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规定要求,确定全球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的发行比例。在计算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全球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的发行比例与合格境外投资者、沪深股通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4 .发行间隔。境内上市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参照注册办法第十六条及证券期货法律
4、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规定,确定发行间隔。5 .募集资金使用。境内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规范使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6 .其他。除监管规定和本指引明确的事项外,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涉及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有关规定。四、材料要求1 .申请材料。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弓Iee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报送备案材料,在基础股份注册申请时已提交的材料或已说明的事项,备案材料中无需重复提交或说明。
5、备案法律意见书仅需报送专项法律意见书。基础股份注册申请材料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要求报送。2 .决策程序文件。境内上市公司履行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决策程序时,应当按照注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编制相关文件,并在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中充分说明公司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全球存托凭证品种定位。3 .募集文件。境内上市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下的新增基础股份,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e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编制披露募集说明书,并披露跨境转换限制期满后全球存托凭证转换为A股基础股票对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监管 规则 适用 指引 境外 发行 上市 境内 上市公司 全球 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