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5号:境外证券公司备案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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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5号:境外证券公司备案指引为规范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中国证监会为境外证券公司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公司执业能力的认可。一首次备案境外证券公司根据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应当通过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写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表(表样见附件),并上传相关承诺事项的签字盖章页。境外证券公司首次备案的,只须进行一次备案即可,不需要”一项目一备”。二备案事项更新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境外证券公司,境外证
2、券公司备案表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境外证券公司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更新相关内容。公司更名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需重新上传相关承诺事项的签字盖章页。三年度报告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境外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备案系统上传上年度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情况的报告。附件: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表附件: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表境外证券公司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公司负责人监管联系人监管联系人职务监管联系人电话及电子邮箱注册资本(万元)住所境外证券公司近三年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诚信情况处罚对象处罚类型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处罚日期本机构承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按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按年度报告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情况。公司负责人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签名)(盖章)注:处罚类型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按上述处罚类型顺序进行排序,同一处罚类型按照处罚日期先后顺序排序。只填报境外证券公司涉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业务受境外监管机构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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