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医疗器械加贴中文标签规定(试行)(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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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医疗器械加贴中文标签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规范进口医疗器械加贴中文标签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口医疗器械,且境外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住所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境内代理人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为进口医疗器械粘贴中文标签、放置中文说明书的行为(以下统称“加贴中文标签”),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境内
2、代理人协助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加贴中文标签的活动,接受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监督管理。加贴中文标签的最终责任由境外注册人、备案人承担,境外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境外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应当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上所载明的代理人一致。第四条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上海自贸试验区加贴医疗器械中文标签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加贴中文标签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加贴中文标签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进口医疗器械加贴中文标签活动的境内代理人,具备下列条件:(一
3、)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章、标准要求;(二)有与加贴中文标签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贮存和环境条件;(三)有熟悉加贴中文标签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受境外注册人、备案人识别和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五)有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能力。第六条境内代理人加贴中文标签,应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资料:(一)境外注册人、备案人与境内代理人关于加贴中文标签的质量授权及质量协议;(二)加贴中文标签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含作业指导书及操作规程等)目录;(三)加贴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信息;(四)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一致的中文标签、说明书样稿;(五)境内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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