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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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兽药GSP贯彻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对省级兽药GSP检查员和市(州)兽药GSP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对全省兽药GSP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各市(州)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兽药GSP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兽药GS
2、P检查员进行培训,根据权限组织开展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和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对各县(市、区)的兽药GSP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贯彻落实兽药GSP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组织开展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培训,做好兽药GSP日常监管工作。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是指在核发、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兽药GSP规定的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和评价的过程。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
3、,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八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填报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和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说明(附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四)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及产权、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复印件;(五)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六)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兽药质量管理文件;(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兽药记录样表;(八)企业(拟)销售的兽药种
4、类和品种目录;(九)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委托经销合同或经销协议及供应商生产经营资质和产品批准文号等证明性材料。因到期或迁址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或因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未发生实际变化)、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范围的,还须提供已有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原件。第九条申请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将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以及相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查。申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需将申报材料经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技术审查后,上报发证机关审查。第十条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兽药GSP中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5、完成材料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巾请企业的兽药GSP现场检查。第三章检查验收人员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兽药GSP检查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培训,可以从事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人员。第十二条兽药GSP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药学、畜牧兽医、生物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二)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有关行政处分;(三)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有关兽药法律法规和兽药GSP规定;(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第十三条兽药GSP检查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和廉政规定:
6、(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程序,忠于职守,客观公正,持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维护检查验收工作声誉;(二)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提出与检查验收无关的要求;对被检查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三)不得在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中兼职或担任顾问,如与被检查企业关系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向选派单位说明;(四)不准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贿赂;不得借检查验收进行旅游、考察等活动;(五)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六)不得违反其他廉政建设的规定和纪律要求。第十四条兽药GSP检查员如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不得再作为兽药GSP检查员。第四章检查验收程序第十五条
7、在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前2日,组织检查验收的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告知被检查企业检查验收时间,并确定2名及以上兽药GSP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明确其中1人为组长。兽药GSP检查组组长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具备2年以上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经历,参加过5次以上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第十六条兽药GSP检查组组长职责:(一)组织、协调开展检查验收工作;(二)负责与被检查企业交换意见;(三)负责汇总检查情况,拟定和宣读现场检查评定结果;(四)负责提交检查验收评定表及有关检查验收资料。第十七条兽药GSP检查组应当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检查组到达现场后,由组长向被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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