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更新条例(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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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三章城市更新建设实施第四章城市更新要素保障第五章城市更新资金筹集第六章城市更新运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提高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优化城市格局,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保护传承历史文化,整治提升城市风貌,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开展持续完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活动,应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2、一)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二)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强城市安全韧性;(三)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服务水平;(四)提升生态环境品质,优化公共空间功能;(五)保护利用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六)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七)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第三条【更新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行留改拆增”并举,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数字赋能、绿色发展,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更新要求】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优先改造和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推进新型集约化基础设施建设
3、;(二)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加快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保护与修复城市生态空间,优化完善绿化空间系统;(三)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升城市防涝、防洪、防灾等能力;(四)落实生活品质提升要求,持续改善建筑功能、提升社区服务品质;(五)统筹存量资源配置,推动闲置低效资源盘活利用,优化功能布局,提升综合效益;(六)落实历史文化名城要求,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历史肌理和建筑特色;(七)落实城市风貌管控要求,优化城市设计,突出山水城市品牌;(八)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实施适老化宜居环境和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九)完善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推动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十)落实国家和本
4、市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五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城市更新工作,建立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分别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了解、反映居民、村民的更新需求,组织居民、村民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第六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统筹组织城市体检工
5、作,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制定城市更新计划并督促实施,指导推进市级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活动相关的规划、土地等政策、标准和规范。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协调、指导产业发展区域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商业商办设施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市财政局统筹并指导城市更新资金的安排工作。发展改革、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国防动员、税务、金融监管、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七条【公众参与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协商共治机制,
6、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八条【专家委员会】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有关活动提供专业论证和决策咨询。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建立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三师”参与制度,发挥指导规划实施、技术咨询服务、公众意见征集等作用,推动多方协商、共建共治。第九条【实施后评价机制】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后评价制度,完善城市更新项目监管机制,对市级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工作进行专业评估。区县(自治县)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后评价,强化后评价成果应用。第十条【城市更新信息管理】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基于城市信息
7、模型平台建立市级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将全市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历史文化遗存现状、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纳入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实施全流程覆盖、全方位监管,并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制度,收集辖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产、公建配套、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地等现状基础数据,开展公众意愿调查,结合城市体检评估成果,逐步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数据库。按照相关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对重要数据处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一条【城市体检】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建立健全基础数据调查制度。城市体
8、检报告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专项规划】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城市体检结果,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用于指导区县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的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充分听取专家、社会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城市更新工作的总体安排,合理确定更新目标、重点更新区域、实施时序、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三条【片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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