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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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XX县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使用许可,专门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区域学生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制定学位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应加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防止跨区域招生、超规模办学等违规行为,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科学规划和设露公共交通线路,确保覆盖到每一所学校。第四条本市校车分为a、b、C三类
2、。a类校车所有权属于学校,b类校车所有权属于村(社区)集体组织,c类校车所有权属于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单位。b类、C类校车所属单位必须与服务的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备案。第五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辖区内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村(社区)加强对b类校车的安全管理。第七条教育部门
3、应加强对a类校车的监管工作,督促学校做好校车安全源头管理,组织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及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学校完善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学校建立日常管理台帐,督促学校加强校车安全隐患排查,牵头落实校车联席会议制度。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C类校车的监管,督促C类校车所属单位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打击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车途经路线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第九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校车标牌发放工作,对校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交通部门开展查处校车非法营运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配
4、合落实校车联席会议制度。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校车财政补贴经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校车安全、校车质量监管;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口校车入境检验工作及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学校应对教师、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向学生讲解乘坐校车安全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校应以多种方式加强学生监护人交通安全教育,并及时提醒学生监护人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监管。学生监护人应积极履行监护义务,配合校车所属单位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第十二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办
5、法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市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市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
6、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交警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在我市领取校车标牌的非专用校车可以申请继续使用;XX省人民政府规定过渡期限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貉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露。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期限。第十五条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
7、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交警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校车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交警部门申请换发校车标牌。第十六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交警部门。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第十七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第十八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从取得校车标牌之日
8、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交警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部门。第十九条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交警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交警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第四章校车驾驶员第二十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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