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XX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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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XX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233号【发布日期】2006-11-08【生效日期】2006-11-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XX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XX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后公布的xx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规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运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该条例若干条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
2、金问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按医疗保险支出规定的住院治疗费20%-60%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具体补助标准:(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按2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4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三)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按6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对参与打架斗殴、衅事扰乱等违法乱纪行为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门诊医疗、住院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已参加
3、当地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按前款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二、关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问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人;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人,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失业人员可适当提高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合格的,由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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