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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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细则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资质许可分工职责。(二)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明确了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主体资格、提交材料;明确了检测机构资质办理程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要求。(三)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涉及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等单位及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和行为要求;明确了现场检测活动的行为要求以及检测报告的内容要求;明确了省外检测机构进皖承揽业务等相关规定。(四)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行政处罚等要求。(五)第五章附则。明确了细则调整范围,细则的执行时间。三、细则适用的范围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2、定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房屋安全鉴定等鉴定活动不适用本细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类别划分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项资质。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申请综合资质的,需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
3、资质和其他2个专项资质,且具备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同时需满足新标准其他要求。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五、质量检测经历界定质量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六同一技术人员在检测资质申报中不超过几个专项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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