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B-CZGS003-未及时拨付参与单位科研课题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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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2022年度XX铁路建设项目审计被审计(调查)单位或个人XX铁路有限公司审计(调查)事项未及时拨付参与单位科研课题资金审计(调查)事项摘要截至2022年9月,XX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共牵头或参与XX铁路相关的科研项目42项,其中:作为课题牵头承担单位11项(XX重大专项5项,国铁集团科研项目6项)、作为参与单位31项(XX重大专项16项、国铁集团科研项目11项、科技部重大专项3项、科创中心项目1项)。目前已结题5个国铁集团项目一一牵头XX铁路地理地质信息交付标准及集成表达技术研究项目;参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牵头项目基于围岩变形主动控制的XX铁路隧道智能建造方法与
2、技术体系研究、XX铁路复杂环境条件下隧道断面及接触网系统优化研究、XX铁路信息化总体方案及关键技术研究、数字XX关键技术研究。截至2022年9月30日,XX公司共收到国拨资金4004.75万元(其中牵头项目收到3600万元,参与项目收到404.75万元)。实际支出2274.17万元(其中XX公司支出9.27万元、按合同拨付其他参研单位2264.9万元)。结余1730.58万元。审计抽查发现,XX公司作为课题牵头单位承担的11个科研项目共收到科研经费3600万元(科技部重大项目2242万元、国铁集团项目1358万元),支出2271.14万元(科技部重大项目1120万元、国铁集团项目1151.14
3、万元)。未及时向其他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科技部重大项目科研资金984万元。如XX公司2021年12月收到国铁集团拨付的“基于全生命周期的XX铁路大型辅助工程建管与保持技术研究、XX铁路工程物资储备全周期管理技术研究”两个项目资金546万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尚未拨付给课题参与单位。索引号: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取证单第页(共页)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第三十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逐级拨付资金时,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的规定。审计人员编制日期证据提供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证据提供单位盖章、负责人或者其确定的人员签名日期附件:页说明:L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2.证据提供单位意见栏填写不下的,可另附说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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