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课程学分互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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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课程学分互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教学资源共享、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增强学生学习的选择性,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分认定范围(一)校内转专业修读的课程。(二)校(国、境)外修读的课程。(三)校(国、境)外实习或实践活动。第三条学分认定原则(一)课程性质相近原则。校内外修读的原课程名称与学生所在现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名称相同或相近,且课程教学内容相近,可进行课程学分互认。(二)学时、学分对等原则。申请认定的课程学时、学分应不少于对应课程的学时、学分。(三)成绩对应原则。申请认定课程的成绩原则上认定为对应课程的成绩。第四条专业课、通识课和辅修课学分认定(一)课程名称与性质。按现专业培养方
2、案规定认定。申请认定为通识必修课程或专业课的课程,原则上按对应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申请认定为通识选修课的,其课程名称按实际修读课程名称及学分记入成绩档案。(二)课程内容。在校内修读的申请认定课程,其教学内容应与对应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70%以上,校外(含国、境外)课程应达到60%以上。若因国别差异,国外课程体系中没有相对应国内通识课程,可以选择学分数量相当的国外通识课程替代,回国后按我校实际课程名称及学分记入成绩档案。专业课课程内容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内容差异较大的,可认定为通识选修课或素质拓展学分。(S)学分计算。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应与现专业教学计划对应课程学分相同或高于认定课程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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