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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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2、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和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二)综合裁量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危害后果、改正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做出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三)改正优先的原则。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强化监督改正,并视违法建设行为改正情况予以处罚,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四)坚持教育引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进行规划编制、未按要求公布批准文件和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应当强化教育引导,增强违法行为人遵法守法意识,不得以罚代管。第五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建设行为人首次违法且违法建设未对他人财产安全、周边环境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影响或后果,且无相邻权纠纷,违法行为人在我局下达限期改正(拆除)通知书前自行改正(拆除)违法建设的;(二)其他依法可免除处罚的情形。第六条违法建设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并在规定要求以外,为城市增加公益性设施、场所或开敞空间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七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从重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下发后继续抢建的;(二)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阻碍调查取证的;(三)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四)阻挠、拒不
4、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六)其它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情况,在调查终结报告(或内部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行为的,执法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载明进行裁量的证据和理由,审查机构提出拟处罚意见,提交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机构进行书面审核。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核,认为执法机构和审查机构作出的裁量行为不当
5、的,要提出修正建议,执法机构和审查机构应当进行修正。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提交局行政处罚例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十条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第十一条对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按照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过错程度、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暂时取消执法资格、追究行政责任等处理。第十二条本制度与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配套实施。第十三条本制度有效期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9日。枣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
6、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处罚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违法行为处罚量化标准并罚内容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戈1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娜勺。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已造成危害后果
7、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L5倍的罚款。3、拒不改正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证书。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的;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后果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款。偿责任。制城乡规划的。2、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未依法取得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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