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态安葬补贴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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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洛市在葬科能力注.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民发(2016)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遗体火化后,海葬、树葬、花坛(草坪)葬等不留坟头、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安葬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申请参加我市生态安葬活动的逝者的丧属,且逝者生前为珠海市户籍居民。逝者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丧属不享受补贴,但可以免费参加我市的生态安葬活动。第四条生态
2、安葬活动由区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第五条实施生态安葬补贴标准:海葬:按每具骨灰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他节地生态安葬:按每具骨灰IOOO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第六条实施生态安葬须由丧属(即申请人,下同)自愿与实施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单位签订骨灰生态安葬协议并按协议履行。未与实施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单位签订骨灰生态安葬协议的,不纳入生态安葬补贴范围。第七条骨灰生态安葬协议由殡葬服务单位自行制订,但协议内容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施骨灰深埋、不作任何标记并不留坟头的生态安葬方式,祭扫纪念方式,矛盾调处方式及其他应相互遵守的相关事项等。第八条实施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单位应同步设置生态安葬祭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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