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流通环节税务风险分析及合规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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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流通环节税务风险分析及合规建议近期,全国范围内医药领域的反腐风暴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本轮反腐主要针对医药流通环节,医药企业面临着医药流通环节的合规体系建设与风险评估压力。在此背景下,相对于利益输送等不合规营销手段可能直接带来的法律责任,税务合规作为相对隐性的风险点往往容易被医药企业忽视,而可能成为整个医药合规体系中薄弱的一环。事实上,本轮反腐重点关注的“假交易”“假成本”等问题与虚开增值税发票、逃税等税务风险紧密相关,这些税务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法律责任。在本轮反腐中监管运用多样化法律工具开展全面调查的背景下,不排除税务合规风险与其他法律合规风险互相成为爆发导火索的可能性。
2、本文将围绕医药流通环节的税务合规问题,分析医药企业可能涉及的税务行政、刑事责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的合规完善提供建议。1、医药流通环节实践中的税务合规隐患1 .不同销售模式下常见的税务风险目前,药品、医疗器械等销售环节主要存在医药企业自营销售和外包CSO等第三方营销等模式。在不同的销售模式下,医药企业均可能面临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税务风险。(1)药企自营销售在自营销售模式下,由于种种原因,医药企业可能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或通过支付难以证实真实内容的咨询费、知识产权费用等方式违规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输送利益。为将相应的回扣、佣金等费用在税前列支,部分医药企业可能用无关发票甚至虚开的发
3、票入账。止匕外,部分医药企业还可能通过向销售人员提供报销的方式支付销售人员垫付的“销售”费用,而销售人员在报销时可能会提交不合规发票、凭证,进行违规报销。(2)外包CSO等第三方营销一方面,受限于市场发展现状及行业环境,部分CSO往往难以清晰地界定其向医药企业真实提供服务的内容,部分合规意识欠缺或仅能做到“形式合规”的医药企业可能通过CSO或其他会议组织机构组织培训会、学术会议等形式进行名义上的推广服务并支付高价服务费、咨询费、赞助费,并将CSO等组织向其开具的基于“假交易”“假会议”“假捐赠”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风险有链条传导的属性,即便医药企业主观上没有税收违法的故意,
4、也可能会受到来自不合规CSO的上游税务风险的波及。例如,CSO自身用取得的虚开发票套取违法利益输送资金被查的情况下,极易产生连锁反应,税务机关进一步查处CSO对外开具发票的情况,牵连到受票方医药企业;又如,部分CSO通过大量的壳公司拆分交易,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要求医药企业与不同的壳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医药企业可能会面临实际服务提供主体与开票方不一致的情况。无论是自营销售还是外包CSO模式,如医药企业利用其取得的或销售人员报销的上述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将可能触发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税款的税收法律风险。概言之,一旦触发此类税务风险,医药企业不仅可能面临直接的补缴税款、滞纳
5、金、罚款的经济后果,而且可能面临对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个人的刑事处罚,还可能因纳税信用评级降低和触发联合惩戒措施而在招采、信贷等多方面受限,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对于此类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后果和法律责任,我们将在本文第二部分具体介绍。2 .触发相关税务风险的实践因素医药行业多年以来一直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关注领域,结合当前医药领域反腐风暴及日益严格、精准的税收征管措施,我们有理由认为,当前背景下,上述医药流通环节的税务合规风险被实际触发的可能性较大。一方面,可以看到,本轮医药企业反腐推进过程中呈现出的监管重点主要是针对一些医药企业虚构交易、支付各类虚假费用,正如上文所述,这些“假交易”“假成本”
6、本身即会直接推导出税收违法的结果。当前推进的反腐行动已经反映出动用多种手段、触及复合法律责任的特点,除了常规的监管部门,更多的监管部门如纪委监委、国资委、药监局、卫健委、证监会、审计署等已经加入其中,使得调查取证的方式更加多样和深入,也更容易使得“形式合规”的外衣被穿透,从而暴露出更多实质违法行为。未来不排除税务机关联合介入,运用税务稽查等税收法律手段全面开展调查的可能性。届时,税务稽查与反腐调查或有可能相互构成案源线索,触发不合规医药企业多方面法律风险的集中爆发。另一方面,随着“金税四期”工程的不断推进和大数据治税技术的深入应用,以及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的电子化,税务机关对医药企业及其
7、上下游相关主体的税务监控体系更加完善,监管也将更加精准。通过交易流资金流穿透核查,供应商资质和纳税信用信息掌控,销售费用等财务税务指标的大数据监控等手段,前文所述实际服务主体是否与开票主体一致,交易真实性,有无虚开发票等问题,都会受到更加精准和有效的监控。2、接受虚开发票/偷逃税款对医药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L直接经济后果及法律责任:补税、滞纳金、行政或刑事处罚对于医药企业接受并用于抵扣税款的虚开的发票,如有证据证明医药企业在明知交易不真实的情况下让CSO或其他开票方为其虚开发票,将可能产生如下经济后果及法律责任:补缴企业所得税:因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取得不合规发票(包括虚
8、开的增值税发票等),而相应成本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常见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或15%;增值税进项转出:因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而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如虚开的发票是服务类发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补缴滞纳金:因相关成本费用列支、进项税抵扣为历史事项,而需要补缴滞纳金,年化为18.25%;虚开相关的行政罚款:因被认定为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而产生相应的行政罚款,通常最高为50万;偷税相关的行政罚款:如企业被认定为偷税,而产生的少缴增值税、所得税0.5-5倍的行政罚款(偷税和虚开的处罚责任可能存在竞合的理论与实践争议);潜在刑事风险:如被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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