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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溪区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生活救助)补助项目及暂行标准(内部掌握执行)、贵州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指导标准(暂行)等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标准。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本级行政区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区灾害救助工作。(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三)坚持重点救助与分类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2、在受灾群众中应当优先考虑对受灾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的救助,按照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实施分类救助。二、救助项目及救助标准(一)应急救助L应急生活救助。一是对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二是对住房未受严重破坏、不需转移安置,但灾后应急期间吃穿用等发生临时困难,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以资金救助的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三是对因灾不需要转移安置,根据受灾群众当季实际需求,可开展物资救助。2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家属发放抚慰金。救助标准为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3 .旱
3、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可根据灾情发展、受灾人员实际困难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对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生活救助阶段结束后、住房恢复重建完成前基本生活困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三)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居民住房因灾倒塌或不同程度损坏,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需恢复重建的,按程序上报区级,对房屋所有人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补助标准为住房因灾倒塌(含严重损坏)每户补助2万元;住房因灾一般损坏的受灾户每户补助0.2万元。(四)冬春
4、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为当年冬季到次年春季(12月至次年5月),因灾造成临时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临时生活困难人员包括:因灾住房倒塌重建户、因灾住房严重损坏维修户、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维修户、因灾农作物绝收户、因灾农作物严重减产户、因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致重度残疾户、因灾家庭成员死亡或致一般伤残户、其他因灾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1 .口粮救助标准:75元/人/月,平均每人救助2-6个月(按每户常住人口进行统计)。2 .取暖救助标准:每户600元。以上两项标准,结合每户实际受灾情况,可选择一项或两项进行救助(即:口粮、取暖同时救助)。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通过“一卡通”
5、平台统一发放。三、救助申请及发放程序(一)应急生活救助、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由受灾人员提出申请或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排查核实后,经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按救助项目通过”一卡通”平台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照“户报、村评、乡审(核)、区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L户报。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2.村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对象民主评议(核实)后确定拟救助对象,并
6、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核实)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等材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1 乡审(核)。乡(镇、街道)审核通过上报材料后,制定救助对象花名册并公示不少于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材料报区级应急管理部门。4 .区定。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三)发放公示要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对象审定、资金发放情况通报乡(镇、街道),并在发放对象所在村(居)民
7、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四、其他事项(一)救灾物资发放品种和数量应根据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和灾后救助实际需求进行发放。(二)自然灾害指标解释L居民住房:指住户长期居住的房屋,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5 .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数量。以具有完整、独立承重结构的一户房屋整体为基本判定单元(一般含多间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6 .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房屋承重结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钢筋混凝土结构:梁、板、柱。(2)砖混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或木屋架。(3)砖木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4)土木结构:土墙、木屋架。(5)木结构:柱、梁、屋架(均为木结构)。(6)石砌结构:石砌墙体、屋盖(木结构或板)。7 .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