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阶段参股项目申请企业及管理企业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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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阶段参股项目申请企业及管理企业承诺书苏州市科学技术局:本单位已熟知苏州市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阶段参股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55号)(以下简称本细则)的相关政策,现郑重承诺遵守本细则中所有的规定,并将下列事项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中予以载明:一、阶段参股资金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二、子基金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三、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四、子基金管理企业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承诺参股或认缴子基金股权,且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现。五、子基金进行投资时应遵循下列原则:1
2、、投资对象原则上以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主。子基金投资于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阶段参股资金出资额的250%。2、子基金对单个投资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总额的20%,对单个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800万元。3、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六、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投资于其他天使或创业投资企业;2、投资于已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3、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4、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5、进行承担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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