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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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新区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暂行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长春新区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关于促进专业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可为工业生产型企业提供发展载体,以工业制造标准厂房为主,具有资源集合、产业集聚、服务集成等特征的产业园区。产业园区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二、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基本要求(一)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进行产权分割
2、的,须满足关于促进专业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67号)文件中专业产业园区产权分割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二)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分割出售对象只能是在厂房所在地开发区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生产服务性企业,不得向个人出售,也不得向工业企业、生产服务性企业以外的对象出售。购买方须符合长春新区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重点引进高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光电信息、新能源、现代服务业、大数据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三)购买方取得产权后,5年内不得进行二次转让。5年后进行二次转让的对象必须为企业独立法人。购房不足5年,但因企业发展壮大或公司注销需进行转让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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