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跟投模式实务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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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员工跟投模式实务探析随着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的深入,以企业股权为标的的权益性长期激励机制一一员工跟投将越来越广泛适用,从政策层面上来看,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跟投机制的规范性文件。近期,笔者为某国有企业两个项目员工跟投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出具跟投方案和相关法律文件。本文就员工跟投模式的选择问题作如下探析。员工跟投一般针对国有企业新项目、新设公司,而非针对存量项目,即在项目或公司初创阶段由原公司一定范围成员或全员参与。投金额的确定基础决定了投资收益额及其合法性。员工跟投具有较强的“对赌”性,因此对项目决策或后续发展影响程度较高的管理层或核心骨干员工,一般要求强制跟投,其他成员采取自愿的方
2、式,充分体现了风险收益对等原则。跟投项目具有周期性,一般约定在项目结束后或一定周期内必须退出,而非无终止的长期持有。员工跟投模式选择必须从商业、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进行考量。项目商业特点、管理成本及便利性、税负成本、投资收益测算、商业模式等因素均是影响跟投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现就常见的员工跟投模式分析如下:一、基金模式.基金管理公司挑选和管理投资项目,发起设立契约型基金,投资人选择基金进行投资,与基金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基金管理公司直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于项目,成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优势:员工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享受基金的投资收益与回报。基金公司通过构建投资组合,将资金分散到多个私募股权众筹项目
3、,从而降低投资风险。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管理成本,成本上升(个别地方有一定补贴);如果跟投员工过多,存在占用外部投资人数量和认购额度。税负:投资者缴纳所得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缴纳增值税。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二、有限合伙模式由投资人以2-50人为一组设立有限合伙体,由有限合伙体为投资主体,直接投资于融资的项目公司,成为其股东。优势:可操作性强、可有效避免双重税负,方便直接控制和管理员工跟投的比例和规模,且在发生员工人事变动的情况时可在合伙企业层面直接进行调整。在有限合伙制投资平台中,在收益上不必像公司一样按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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