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奖励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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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不包括旁听生和在本校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第三条学生奖励的评审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第四条学生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奖学金或奖品)和精神奖励(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可以合并或单独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第五条学生奖励实施校院两级层次。系(部)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由各系(部)制定实施,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备案通过。第六条评审机构(一)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
2、简称评委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学校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后勤保卫部等职能部门以及各系(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部,秘书长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分管主任担任。(二)各系(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各系(部)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成员由系(部)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及德育导师代表、学生代表若干人组成。各系(部)评审小组人员组成报学生工作部备案。第七条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兼获两种以上(含两种)奖学金的物质奖励。第八条在各种比赛等活动中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经学生所在系(部)或本人申请,学校学生工作部(团
3、委)审核,学校研究决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二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及奖励标准:(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二)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二等奖学金1200元/人;三等奖学金600元人。(三)学生优才奖励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会同教务部制定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施行。第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奖条件是:(一)在本校就读一学年以上、未进入毕业学年;(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和文体活动;(四)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下同)排序在全
4、班学生的35%之前。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一)本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者;(二)各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所修读的所有选修课程有不及格者;(三)在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四)本学年中有五节以上旷课者;(五)本学年中有违纪外宿或者三次以上晚寝迟归者;(六)学校评委会确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3%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已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5%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已获一等、二等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8%评定。如按该比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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