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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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保证学校处理、处分行为客观、公正和适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入学新生及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旁听生、继续教育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四条学生应按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机
2、构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成员包括未参加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工作的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纪检审计室负责人、关工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员包括未参加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工作的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纪检审计室负责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设纪检审计室,纪检审计室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一)接收和审查学生提出的申诉;(二)送达文书;(三)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取证;(四)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五)
3、拟定申诉复查决定书;(六)申诉案件结案后,将全部材料移交学生工作部;(七)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它事务。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八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或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决定;(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或处分决定。下列情形不能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对学校不颁发毕业证书的决
4、定不服的;(二)对学校因管理工作需要而面向全体学生或某一类学生作出集体管理行为不服的;(三)对党团组织或其它团体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四)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已受理的;(五)已经超过申诉期限的。第九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学生提出中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学生申诉时未成年的,其申诉书应有其法定监护人的签名确认。申诉书必须详细填写申诉人姓名、学院、专业、学号、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等内容,并留下经申诉人确认的,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
5、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符合受案范围和条件的,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予以受理,书面通知申诉人;(二)不符合受案范围和条件的,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没提起申诉。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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