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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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年评优和奖学金的发放,调动广大学生成才与发展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学生锐意进取、争先创优、全面发展、奋发成才,根据教育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年评优每年进行一次。各类学生评优活动一般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毕业班的评优活动在每年的5月前完成。第三条学年评优活动必须坚持规范管理、依章办事,全面发展、择优评选,客观公正、民主评定的原则,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学年评优活动在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比例、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学年评优的名额比例如下:(一)校内奖学金评选1 .一等奖学金按年
2、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2%的比例评选。2 .二等奖学金按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4%的比例评选。3 .三等奖学金按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8%的比例评选。当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不得参评。(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系(部)、团委按规定推荐上报学生工作部,具体比例按干部总人数的20%评选。(三)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具体评审办法按XX学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的管理和奖励规定(试行)执行。(四)优秀毕业生评选,按毕业生总人数5%的比例评选。第六条校内奖学金的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二)思想政治表现好,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大政方针,有良好的
3、道德修养。(三)学习勤奋,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四)遵纪守法,没有受到纪律处分。(五)当年参加义工活动时数累计不少于20小时。第七条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5%者,可以作为一等奖学金评选人选。第八条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10%者,可以作为二等奖学金评选人选。第九条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综合测评总分不低于年级或专业排名20%,且在学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和科研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显著成绩者,可以作为三等奖学金评选人选。第十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可以作为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人选:(一)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的在校在籍学生,包括
4、学校团委、学生会、自律委员会、社联会等组织的学生干部。(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集体荣誉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三)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能较好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良好。(四)品行端正,明礼诚信,热爱学校,友爱同学,以身作则,能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五)积极,热情,主动,做好工作,密切联系同学,有独立工作和较强的活动组织能力,得到同学和领导的认可,工作成绩突出。(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不低于年级或专业排名前40%。第十一条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可以作为优秀毕业生评选人选:(一)综合测评成绩总分入学以来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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