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转专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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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生转专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为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相对稳定原则。确保各系学生人数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以专业大类为基础,在同类型专业间申请调转。第三条服从分配原则。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在报考志愿中填报了拟转专业或填写了“服从分配”。第四条总额控制原则。按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要求,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数一般控制在系同届学生总数的6%以内。第三章申请时间第五条实施
2、对象为一年级学生。第六条受理时限为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最后一个月内接受申请和办理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经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统一安排到第二学期开学初跟随转入专业就学。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七条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须经过系(部)考核认定),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百O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第九条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对于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第五章不受理的情形第十条申请转专业前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第十一条
3、申请转专业前有1次或以上考试作弊者,或旷课累计达到25学时者。第十二条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笫十三条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三二分段、自主招生、五年一贯制等。第十四条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第十五条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第十六条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第六章条件限制第十七条体育、艺术类等特殊类专业不能与普通(文理类)专业互转,只能在同类专业内互转。第十八条原则上,理工类专业与文科类专业不互转(文理兼招的专业除外);同批次低分专业原则上不允许转入高分专业;“3+证书”类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在不同类别的专业间互转。第十九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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