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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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各系部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初审工作。第三条复查对象: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新生。第四条复查时间:从新生报到之日起3个月以内。第五条复查项目:(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检查新生录取通知书中的录取类型是否和新生数据库中的类型信息一致。(三)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新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第六条复查程序为各系初审,招生办公室复核,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终审。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复查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八条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新生身份异常情况,及时报招生办公室,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进一步核查。第九条复查过程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在一年内保留入学资格。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20xx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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