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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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清坟的范围和限期按照服从我市经济建设需要和新旧坟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处理。(-)在1997年7月21日国家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前的坟墓视为旧坟,之后的视为新坟。旧坟的清理重点是“三道两区(铁路、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内有碍观瞻和基本建设、工业、教育、科技经济开发区、交通、水利建设等需
2、要征用土地的坟墓。清理的方法为: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一律予以清理。(二)在国家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四类地区(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内现有的旧坟,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的坟墓一律限期迁移或平坟深埋绿化,不留坟头,墓碑应小型平放。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坟墓,允许在政府批准的合法性经营公墓内择地安葬。(三)对新坟,不管在什么地方,一律予以清理,把骨殖火化。(四)骨殖迁出火化后,骨灰可存放于骨灰堂(楼)内,不得重新土葬。二、为加强公墓(陵园)、骨灰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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