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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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兴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租赁住房安全管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宿舍和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转租房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租赁住房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协同、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
2、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租赁住房除消防安全,电梯、供电、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的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安全应急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等,并牵头租赁住房安全管理部门联动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租赁住房方面的消防业务培训和指导,查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地建房用于租赁住房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拆除城市用于租赁住房的违章建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法占用农村用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租赁住房经营企业、机构的无照经营行为及特种设备安全
3、监管。公安部门负责租赁住房的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等工作,并将人口居住登记有关信息录入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供电公司负责查处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盗窃电能、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等行为。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租赁住房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流动人口和租赁住房综合管理机制,依托相关部门设立在基层的办事机构,整合各类协管员、网格员、信息员等辅助力量,组织实施租赁住房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整治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做好租赁住房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整治等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
4、业服务企业发现其管理区域内出租人、承租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报告。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租赁住房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政府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租赁住房安全公益宣传教育,提高出租人、承租人居住安全意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租赁住房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租赁住房安全管理过程中获悉的相关住房及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
5、非法提供给他人。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一)属于违章建筑的;(二)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三)租赁住房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出租。第十一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承租人转租住房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依法分别履行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一)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6、(以下简称申报登记信息);(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三)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四)发现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对租赁住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一)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二)属于流动人口的,
7、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四)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五)发现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六)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导,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出租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租赁住房的,还应当申报登记受委托人基本信息和委托内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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