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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当集中财权加强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贯彻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纠正近年来存在的资金分散,管理混乱,自开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侵占学校权益,冲击规章制度,违反财经纪律等现象,保证学校的财务改革健康发展,根据上级领导部门下发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情况,特提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财务管理体制,原则上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体制。全校除少数经批准的财会业务相对独立、经济业务量较大、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校办产业、公司、承包单位和业务部门,可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夕卜,各单位的经济业务统一经校计财处直接核算。校计财处代表学校办理全校的一级会计核算,履行一级财务管理的
2、职能,统管全校的教育事业费、各类科研经费、学校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各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处、系、所、院、部和直属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二级管理单位对其掌管的经费和有权支配的资金实行二级管理的职能。在会计核算工作上,作为计财处的报销单位,不得单独在银行开立帐户,不设会计机构,但各单位的领导应有专人分管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审批本单位的经济事项,并应配备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代表本单位向计财处办理经费的收支、领报业务。(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第四章的规定,校计财处是校内的会计业务主管部门,统管全校的会计事务。校内二级核算单位的会计机构和全校会计人员,在财会业务上,受
3、计财处的领导和监督。二级核算单位应按时向计财处和审计室送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按计财处和审计室制订的报表制度办理)。校内经批准建立二级核算的单位,视业务繁简情况,可设立二级会计机构(如财务科),或在其他有关机构(如处、厂、公司的办公室)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校内二级会计机构的设置和全校财务人员的任免、调配以及会计专业职务的评聘,应征得计财处的同意,方可设置和任免。(三)清理银行帐号,审批二级核算单位。根据上级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适当集中学校的财权,全校各处、系、所、工厂、公司和挂靠在我校的各种社团(学会、协会、中心、集团等),凡已在本市各专业银行立帐户的,不论原来是
4、否经过学校批准,均要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1 .已开户各单位于本规定下发10日内,填报银行开户审批表交计财处;2 .计财处会同审计室和监察室提出初审意见,报校领导;3 .经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各个帐户的保留、合并和撤销的决定,然后连同学校同意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名单报部教育司批准;4 .经部教育司批准继续保留银行帐户的单位,到计财处办理登记后即为二级核算单位,可以独立进行银行往来业务。凡学校决定撤销或合并的帐户,应于接到计财处通知10日内,停止银行帐户的收支业务,主动清户,将存款余额划转计财处帐户,其银行结算业务和相应的其他会计业务,按报销单位的原则统一集中到计财处办理(清理和业务移交期限由计财处
5、与各有关单位分别商定);5凡不按照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或学校已决定撤销的银行帐户,不按规定期限终止银行往来业务的,校计财处将按有关规定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并按每逾期一天收取存款余额1%的罚金。在审批登记期间,凡将资金转移到校外或校内其他帐户者,除追回转移资金外,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6 .经批准保留银行帐户的二级核算单位,必须在登记的资金性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和银行结算业务。凡超越经营范围,代管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资金或出卖帐户,截留、侵占学校或其他单位经济利益者,一经查实,加倍追回被截留、侵占的资金。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的报监察室查处,直至取消帐号。(四)今后校内各单位,凡申请在
6、银行开立新帐户者,均应参照第(三)条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五)校内人员,凡将应经校计财处统一核算管理的各种形式的办学收入、科研成果转让收入和其他有偿服务项目收入的资金,转移到校外或校内其他帐户,逃避学校管理、截留学校资金,、侵犯学校权益者,一经查出,其资金按“小金库”论处,其净收入全部收归学校。(六)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校内各职能部门现行的各种收费项目(包括校内各种行政性收费和罚款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均应于本通知下发10日内到校计财处登记注册,由计财处汇总报校领导重新核定后,以正式文件通知有关单位。今后新开的收费项目或修改收费标准,均应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到
7、计财处备案后方可执行。所有收费,除个别经校领导特许,可由收入单位自收自支(但应有专人管理,建立收支明细帐)的以外,均应通过计财处核算,收入如数上交,支出按规定手续报销,不得坐去。(七)各二级核算单位办理各种经费支出时,应执行校内统一的标准(以校财字和校长办字文头下发的校内标准或转发的上级标准为准),不得自行其是,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独立核算的承包单位,需提高或降低开支标准、改变分配比例的,应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到计财处备案后方可执行,否则,按违反财纪纪律论处。(八)全校的固定资产,不论其资金来源,其购建、报废、转让更新等手续,都应按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应先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其中单价和总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处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收入和报废的残值收入,应统一由计财处办理收款,并全部作为“抵支收入”,不得转作预算外收入和学校基金收入,使用单位也不得截留或移作他用。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收入,可留单位作更新改造资金。(九)全校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低值易耗的废品变价收入,都应经过财务部门核算。其中承包单位的可冲抵经费支出或成本费用,其他单位的一律交校计财处。处理废品的单位可从上交变价款中提取20%作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