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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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清远市清城区人民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一、收费按服务对象及非服务对象实行差别化收费,服务对象是指到医院就诊的诊疗者所乘坐或自驾的车辆(含患者家属探视车辆);其他车辆为非服务对象车辆。二、服务对象车辆甄别方法:(一)门诊病人凭当日收费凭证或当天已收费的治疗单、注射单、手术单和检验单。(单位统一体检的凭体检中心出具的凭证)(二)住院病人凭入院当日的按金单、出院当天的收费凭证,患者家属凭医院探病证。(三)医院认可的其他医疗收费凭证。(四)不能提供以上有效单据的按非服务对象收费。三、收费标准表:服务对象收费标准车型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备注小车12小时3元/辆/次1、进入停车场
2、停车不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免收费。2、超过免费时间后每12小时为1次,不足12小时按一次收费,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2次收费。3、停放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循环计收。4.军警车辆、实施救助大车12小时5元/辆/次超大车型12小时10元/辆/次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收费。摩托车(含电动自行车)12小时1元/辆/次非服务对象收费标准车型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备注小车小时3元/辆/小时1、进入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免收费。2、超过免收费时间后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24小时内最高收费20元/辆。3、停放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循环收费。4.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收费。大车小时4元/辆/小时超大车型小时6元/辆/小时摩托车(含电动自行车)小时1元/辆/小时,24小时内最高收费5元/辆/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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