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预警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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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预警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及本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籍预警,是指每年春季学期结束,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在籍本科学生当学年修读核心课程中未通过门数进行书面警示或作相应的学籍处理。第三条学籍预警按以下条件进行办理:(一)当学年所修核心课程未通过门数有1-3门的学生,由学院进行一般性书面警示;(二)当学年所修核心课程未通过门数4门及以上的,由教务处进行书面警示;(三)当学年所修核心课程全部未通过、或核心课程未通过门数(重修通过课程不计)累计超过当学年核心课程门数、或连续两次由教务处书面警示的学生,由教务处下达停止修读专业通知书,该学生停止所修读专业的学
2、习;(四)已达学籍最高年限者,中止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条收到停止修读专业通知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一)申请选择转入有接收计划(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名额的专业,并按转入新专业核心课程的修课时序,进入新转入专业相应年级修读课程。(二)不愿意选择转专业者,由所在学院劝其退学。第五条学籍预警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每年夏季学期,教务处学籍科组织各学院相关工作人员,对当学年本校在籍本科学生所修课程结果进行全面核查;(二)依据本办法第三条,对达到预警条件的学生下发“学籍预警”书面通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本人;(三)需进行学籍变动的,学生应在接到教务处通知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转入新专业学习。(四)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的学生,按休学方式处理,办理离校手续。学籍管理部门应在当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处理完毕。第六条负责对学生进行指导的老师和辅导员,有责任和义务对进入学籍预警期的学生进行帮助教育。第七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从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修正时亦需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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