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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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道路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规范管理,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一次性困难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三条省财政厅是道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道路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追偿等工作,统筹指导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牵头制定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政策制度,对一次性困难救
2、助资金使用以及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工作。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协助做好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庭的认定工作。第四条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受理、审查、公示、资金拨付、跟踪管理等事项。第二章一次性困难救助对象及标准第五条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且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自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可向事故发生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
3、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第六条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时,应当满足该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法查清或者无力赔偿,并符合以下两项情形之一:(一)受害人属于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特困人员;(二)受害人家庭属于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或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害人故意制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予救助。第七条受害人伤残的,根据具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规定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评定的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救助金额为受害人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乘以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
4、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的确定从第十级(10%)到第一级(100%),每级相差10%,逐级递增。受害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伤残鉴定意见的,申请人可申请由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照相关规定直接认定给付受害人一次性困难救助金额的伤残等级,并据此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人获取给付后,不得再次申请。第八条受害人死亡的,按照受害人应承担赡(抚、扶)养责任的家庭成员人数,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救助金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乘以被赡(抚、扶)养人数,且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被赡(抚、扶)养人还有其他赡(抚、扶)养义务人的,仅救助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第九条因同一起机
5、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后又死亡的,申请人仅能在伤残或者死亡事由中择一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重复申请的,不予救助。第三章一次性困难救助程序第十条申请人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 .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 .受害人身份证明,如受害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4 .具备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鉴定意见(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可不提供本材料);5 .受害人的银行账户信息;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 .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
6、;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 .申请人、被赡(抚、扶)养人身份证明;4 .户口簿或者其他赡(抚、扶)养关系证明;5 .受害人死亡证明;6 .受害人家庭成员指定的接收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补正期限。对于超期未补正以及补正后的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本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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