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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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本细则规定的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
2、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人员应当经过法律法规和相应检测项目专业知识培训L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开展。检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培训机构应当对检测培训质量负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与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约定检测的项目、取样和送检的单位、见证单位及其他相关事项。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个别可选参数相关检测业务,经委托方同意,检测机构可分包给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变
3、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检测费用,不得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价,以低于检测成本的价格签订委托合同,影响检测质量。对明显以低于检测成本的价格承揽业务的检测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企业。第六条检测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确定见证人员,并将见证人员的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检测机构和工程项目监管部门。见证人员变动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检测机构和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抽样、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过程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抽样、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
4、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见证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见证过程拍摄影像记录保存,保证取样过程真实、可追溯。第七条取样单位在施工现场取样、制样时,应在见证单位见证下,在取样(制样)地点设置标识牌并拍照作为工程资料存档。标识牌上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制样)和见证单位名称及相应人员姓名、拍照日期,照片应包含所有参与人员、试样。第八条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第九条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第十条检测机构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
5、,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o第十一条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专项资质检测报告,注册人员应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执业印章。(二)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加盖骑缝章。(三)检测报告应当至少包含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方法(适用时)、检测场所地址、检测设备、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信息;现场检测报告还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地点、检测部位等。(四)检测机构在同一检测报告中出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范围以外的参数,应在检测报告中加以说明。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或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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