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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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苏政发2013)144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以“健全覆盖
2、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根本遵循,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区管委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属的经办机构承担业务经办工作
3、;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政府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卫健、农业农村、民政、公安、司法、审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六个档次,其中,2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4、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特殊困难群体由政府按照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全额代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代缴。第八条各级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集体补助工作,指导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第九条对按年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区管委会每
5、年按照缴费标准由低到高分别给予30元、60元、90元、120元、150元、200元的缴费补贴。补缴保费不享受缴费补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保费征收第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补缴保费、集体补助业务的受理和核定工作。第十一条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特殊困难群体、被征地农民等特殊群体的代缴业务。第十二条税务部门征缴费款后,及时将缴费明细信息反馈社保经办机构;费款划入人民银行国库后,税务部门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入库信息。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以缴费日期为基准日进行权益记账。第十三条税务、财政、人社、人民银行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对账工作。第十四条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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