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烈士评定工作办法(试行).docx
《浙江省烈士评定工作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烈士评定工作办法(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浙江省烈士评定工作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烈士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一)公民牺牲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评定为烈士,适用本办法。(二)公民牺牲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评定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烈士评定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烈士评定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
2、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烈士评定工作。(四)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烈士评定相关工作的指导。二、烈士评定程序和复核(一)申报烈士,由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二)有关组织或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报烈士评定的,需提供如下材料:1 .基本情况说明;2 .死者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佐证材料(被犯罪分子杀害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因其他情形牺牲的,应当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材料和结论;其他能够证
3、明牺牲情节的当事人或者目击者证明材料、视频监控材料等佐证材料);3 .死者生前主要事迹;4 .死者家庭成员情况及身份证明;5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料。申报追认烈士的,还需提供死者身份、主要革命经历(或工作经历)、牺牲经过、牺牲时间、牺牲地点等证明材料。(三)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进行初审,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牺牲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的,形成评定报告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不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或缺乏直接佐证材料的,告知提出申报的组织或个人限期补充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未按期补充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将
4、申报材料退回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关组织或个人若有新的补充材料,可重新申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上级报送烈士评定报告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同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四)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烈士评定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核,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上报如下材料:1 .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报告;2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烈士评定报告及相关材料;3 .有关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全套申报材料;4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五)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批转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符合烈士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 烈士 评定 工作 办法 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