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
2、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水工程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审查并签署的意见。第五条在下列江河、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除流域机构负责的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性河道、蓄滞洪区;(二)省管湖泊、大型水库、主要河流入海口;(三)区域性骨干河道;(四)重要跨市河道(边界上下游3千米)。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跨市河道、重要跨县河道、中型水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3、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其它不涉及县际水事关系的江河、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在蓄滞洪区内建设不影响蓄滞洪功能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分级权限负责审查并愁要lho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江河、湖泊名录详见附表。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江河、湖泊名录由其确定并公布。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工程
4、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1份);(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协议书或者情况说明(1份);(三)拟报批(或者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审查意见(1份);(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1份)。第七条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告已经国家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再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许可手续。水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审查签署机关征求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一并审查签署。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水工程建设的,由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审查
5、签署机关意见,一并审查批准。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属于本审查签署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三)不属于本审查签署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一)水工程建设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水工 建设 规划 同意书 制度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