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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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与标准(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省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补助对象扩大到其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具体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二)养老
2、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省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按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其他养老护理补贴对象的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省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
3、活困难。二、认定与复核(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其他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认定程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其他护理补贴对象的认定程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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