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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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民政部门备案公告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下统称“养老服务驿站”)o第三条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是指民政部门结合养老服务相关管理规定及标准,组织专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对养老服务驿站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星级并授予证书、牌匾的活动。第四条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参与、全面客观、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一至三星级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
2、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管理。第二章评定对象条件第六条养老服务驿站申请星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二)符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和服务相关标准;(三)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四)三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及欺老、骗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五)养老服务驿站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六)三年内未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级的情形;(七)不存在其他不宜予以评定星级的情形。第三章评定组织与评定程序第七条区民政部门牵头组建由
3、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星级评定委员会”)。第八条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在区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自行组织星级评定专家开展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区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养老工作部门,负责星级评定日常工作。第九条提交申请。(一)养老服务驿站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一星级。(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申请表(见附件);2 .养老服务驿站自评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设置情况(部门设置、管理流程等),工作人员情况(
4、各类人员人数、资质等),服务情况(服务项目、特色等),近三年内接受有关部门抽查、检查、评估的结果及整改情况,自评得分情况(自评总分,扣分项,扣分原因等)。第十条受理与评审。(一)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养老服务驿站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驿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申请参评养老服务驿站名单。(二)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进入养老服务驿站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三)评审小组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情况,按照不高于其申评星级的原则提出星级评定初步建议,并在完成现场评审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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