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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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全H制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高中部、综合高中普高部的学生(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在全省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上实施管理。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招生考试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初中毕业生志愿办理普通高中录取手续,发放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初中毕业生须持由招生考试机构发放的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
2、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才能注册学籍。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冒名顶替,已被其他学校录取,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第三章转学第六条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准予转学。第七条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八条学生或家长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转学证明单或接收证”,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请转出、转入地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
3、转学。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第九条高一上学期结束之前,学校不得接收高一年级转入学生。高考报名结束之后,学校不得接收毕业年级转入学生。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第四章借读第十条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须随父母或投亲靠友跨省、市、县到其它学校临时学习。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同层次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第十二条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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