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社区餐厅建设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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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社区餐厅建设工作指引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社区餐厅(以下简称“社区餐厅”)建设,根据北京市加快养老助餐服务发展的工作方案北京市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社区餐厅的建设工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社区餐厅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社区餐厅基本要求(一)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二)选址原则上设置在一楼,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设无障碍电梯。(三)要有相应功能区,即:食品加工制作区、选餐配餐区、就餐区、卫生洗漱区。(四)要有相应设施设备,即:
2、有满足需求的餐具桌椅、有消毒碗柜、有保鲜冰柜、有留样冰箱、有供暖降温设备、有电子监控设备、有消防器材、有支付系统。(五)堂食大厅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应当进行适老化改造(包括防滑地面、扶手、地面引导标识等),环境温馨、灯光明亮、清洁卫生、标识清晰。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添置轮椅、拐杖等日常生活类辅助器具。(六)主要出入口悬挂统一式样的社区餐厅牌匾标识。(七)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并达到“阳光餐饮”要求。(八)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落实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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