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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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概算,是指在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控制下,初步设计过程中,根据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发布的定额、指标、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计算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第三条政府投资
2、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执行投资估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执行投资概算,严格概算审批程序,严控调整概算工作。已批准的概算作为编制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第二章概算核定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由权限范围内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核定批复。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地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地方审批;单纯购置性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五条概算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执行
3、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估算,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概算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扉页)、目录、编制说明和依据、建设项目总概算表、总概算表与投资估算对比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第六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查)并出具评审(审查)意见,评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否严格执行定额、取费标准及配套计价文件,材料设备价格、各组成部分费用是否合理等方面。第七条项目概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设计进行优化。经优化后仍超
4、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八条审批部门根据评审(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复核后一并批复。第三章概算控制和执行监督第九条经审批部门核定批复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重要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第十条审批部门履行概算核定批复和监督责任,加强监管服务,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评估督导,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行政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批复的概算进行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
5、(含装修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工程招标、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控制、设备及大宗材料审(定)价、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初步设计批复严格实施项目建设,开展重要节点概算控制检查,严禁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建设工期在1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半年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统一概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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