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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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07年2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根据2025年1月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按照合理规划、协调发展、合法经营、保障畅通、依法监督的原则进行。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
2、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第七条收费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的经营管理者负责。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第九条收费公路是指符合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下列公路(包括桥梁和隧道):(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成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或者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3、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公路发展规划,提出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包括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技术等级、投资估算、经营性质、收费标准、最长收费期限、收费站点设置等内容。第十一条确定为经营性公路的建设项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建经营性公路项目方案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第十二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需要设置收费站的除外;(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五十公里,相邻收费站间
4、的路口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收费站(点)。第十三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第十四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确定。第十五条车辆通行费标准制定或者调整实行听证制度。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前三个月,向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的听证申请。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收费公路资产价值评估报
5、告;(六)转让、受让双方签订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协议书。第二十三条政府还贷公路权益转让,转让受让双方依法签订转让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合同副本按照相关规定备案。第二十四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益资金应当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用于偿还项目贷款、集资本息和公路建设、维护,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公路收费站的收费亭、安全岛等设施上,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以及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车辆快速通过。收费站发生车辆拥堵时,
6、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导。第二十七条下列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一)军队车辆;(二)武警部队车辆;(三)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四)经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五)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六)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交通行费的车辆。第二十八条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可以采取“适当优惠、定期包交”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二十九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
7、时,应当向交费人出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发放和管理。经营性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应当使用省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第三十条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的方式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总体规划,建立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新建高速公路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系统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高速公路的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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