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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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邑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聚焦聚力潍坊市委、市政府“一七五一”思路举措,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高端智能绿色发展为路径,坚持公平公正、优机优补,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培育农机装备新质生产力,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打造更高水平“齐鲁粮仓”作出
2、昌邑贡献。实施重点(一)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聚焦机播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深耕犁、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粮食烘干设备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及特色产业发展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二)拓宽“潜力”产业机具补贴范围。围绕盐碱地种植、设施农业、畜牧养殖、海洋渔业等“四个潜力”产业发展急需机具,加大补贴力度,不断拓宽补贴种类范围,大力发展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温室大棚骨架、标准化猪舍钢结构、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设施装备。(三)科学设定补贴标准。结合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农
3、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实施分类分档差异化补贴。对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在资金总量控制前提下,适当提高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超过40%o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四)推动实施创新试点。适时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
4、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五)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市财政局要保障补贴工作必要的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信息化建设、机具核验、第三方抽查等。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六)提升资金兑付效能。优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一)常规机
5、具昌邑市执行我省和潍坊市确定的24大类51个小类117个品目补贴机具。常规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将出厂编号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保证清晰易辨、规范完整。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
6、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二)农机创新产品按照国家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
7、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除常规机具和农机创新产品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虬仅可确定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一)明确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8、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二)确定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我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原则上,每个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最高限额(成套设施装备补贴除外)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且不得超过区域分配资金的10%。因发展地方特色产业等需提高限额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报潍坊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经备案审核后再行实施。(三)实行动态调整。我省补贴标准总体保持稳定,具体产品的补贴额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可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在政策实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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