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浙环发〔 2022〕 30号).docx
《《浙江省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浙环发〔 2022〕 30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浙环发〔 2022〕 30号).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Y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省射线移动探伤作业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有效防范射线移动探伤作业环境风险,保障人员健康和安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射线移动探伤作业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有效防范射线移动探伤作业环境风险,保障人员健康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2、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所有Y射线移动探伤作业(以下简称“作业”)活动。第三条作业单位对本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作业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五条浙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作业单位(以下简称“本省单位”)应设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辐射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员、操作人员以及放射源贮存库管理员分级负责的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培植单位核安全文化。外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浙江省境内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入省单位”)参照执行。第六条单位
3、法定代表人是辐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辐射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项目辐射安全管理,定期核查各项目有关资料。第八条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操作人员和现场安全员的操作与记录情况。第九条现场安全员负责作业场所的划分与控制、作业场所限制区域的人员管理、作业场所辐射剂量水平监测、含放射源射线探伤机(以下简称“探伤机”)的领取、归还以及确认放射源是否返回探伤机等安全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条操作人员负责探伤机的安全使用及状态监护等工作。第十一条放射源贮存库管理员负责放射源贮存库的值守、巡查、监护、钥匙保管,做好
4、探伤机的出入库登记,定期清点记录放射源情况等工作。第十二条辐射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员、操作人员和放射源贮存库管理员必须通过相应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作业单位应建立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工作场所监测制度、人员剂量管理和健康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第十四条作业单位应制定并不断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细化应急报告程序及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应急物资、设备型号(名称)、存放地点等,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十五条作业单位应每月对探伤机及配件进行检查、维护,每3个月对探伤机的性
5、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做好记录。第十六条作业单位之间不得借用许可资质、探伤机和辐射工作人员,未通过相应核技术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的人员不得作业。第十七条作业单位不得使用超过10年的探伤机,不得使用铭牌模糊不清或安全锁、联锁装置、输源管、控制缆、源辫位置指示器等存在故障的探伤机。第十八条作业单位应在现场项目部存放项目相关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出入库记录等辐射安全管理资料。作业结束后,应当将项目的相关资料及时归档,保留期限至少两年。第十九条作业委托单位应选择辐射安全管理水平良好的作业单位,与作业单位签订职责明确的责任书,明确专人负责,提供能满足作业要求的工作场所,配合落实放射源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浙环发 2022 30号 浙江省 射线 移动 探伤 作业 辐射 安全管理 规定 浙环发 2022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