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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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3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提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水平,现就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和落实安全责任。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源丢失或被盗、抢,确保核技术利用设施运行安全。(二)加强放射源
2、暂存场所及工作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查,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存有可移动I、口、In类放射源的库房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或监控。放射性同位素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双人双锁,并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安全措施。(三)严格履行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和转让审批手续。加强放射性同位素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放射源丢失、被盗、抢等辐射事故。(四)及时送贮闲置废弃放射源,减少安全隐患。在放射源闲置废弃后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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